修訂前 |
修訂後 |
修訂理由 |
第五條之一 刪除。 |
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收買股份之轉讓對象、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給對象、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,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,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。 |
依公司法§167之1、167之2、267規定。 |
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,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,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。 |
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,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,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。 本公司股票發行新股時得免印製股票,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。 |
依公司法§161之2、162規定,辦理修訂。 |
第十四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註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。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,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。 |
第十四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,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,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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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公司法§177規定,辦理修訂。 |
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。 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,並亦得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。 |
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。 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,並亦得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。 |
依公司法§204規定,辦理修訂。 |
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不得低於15%為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;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,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%為董監酬勞。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。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,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。 |
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不得低於15%為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,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;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,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%為董監酬勞。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。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,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。 |
依公司法§235之1規定,訂定分配對象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員工。 |
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同意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十六日訂立,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後生效,以後倘經修改公司章程,亦應經股東會決議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。 第一次修訂: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…(中間省略)… 第十四次修訂: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|
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同意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十六日訂立,。 第一次修訂: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…(中間省略)… 第十五次修訂:中華民國一○八年六月十八日 |
增訂修正次數及日期。 |